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訴,934,2017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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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NGNAM SERICHAI
選任辯護人 葉民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1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93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NGNAM SERICHAI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ONGNAM SERICHAI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1日所為之104 年度訴字第934 號判決,該判決書於105 年11月1 日送達至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即將該判決書寄存送達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05 年11月3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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