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重訴,1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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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NGOC TUAN(越南籍)
選任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VU VAN SON(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6603、7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NGOC TUAN、VU VAN SON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 NGOC TUAN、VU VAN SON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2 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2 人均為逃逸外勞,在國內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以被告2 人之涉案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可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就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其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為保全刑事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認本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2 人均應自104 年8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雖被告2 人及渠等辯護人均稱希望能交保等語。惟被告2 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已如上述,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是被告2 人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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