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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魏谷安
被 告 張聖杰(原名張佑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1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聖杰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魏谷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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