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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長霖
被 告 和信製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烈
被 告 陳浩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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