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重附民,6,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長霖
被 告 陳原烈
陳天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原烈、陳天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陳浩彬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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