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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長霖
被 告 陳原烈
陳天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原烈、陳天助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53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陳浩彬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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