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附民,11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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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張文仕
被 告 蘇修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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