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錢祖義
陳金葉
被 告 林文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刑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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