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附民,238,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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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王立君
被 告 徐雪平(原名徐雪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7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對被告詐欺取得原告新臺幣83萬元之損害賠償及該金額範圍內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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