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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游景璋
被 告 黃木枝
本院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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