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附民,28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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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4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7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葉琮耀
童淳惠
蘇煒翔
林可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暘祐
被 告 曾柏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1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柏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葉琮耀、童淳惠、蘇煒翔及林可晴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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