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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陳朝豐
被 告 范姜鳳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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