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附民,350,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原 告 吳品毅
被 告 邱瀞瑩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653 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其中加重誹謗、公然侮辱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部分雖宣告被告有罪在案,然依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其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針對被告所涉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而提起,自不及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部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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