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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龔阿霞
被 告 莊政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莊政友有為如起訴書所載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莊政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3,68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莊政友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莊政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原告據以訴請被告莊政友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⒈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5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莊政友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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