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附民,39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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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
原 告 高氏竹桃
被 告 阮秋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8 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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