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32號
原 告 黃龍洲
被 告 戴志銘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志銘所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86 號審理,原告黃龍洲於本院審理中,對被告戴志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經本院刑事庭就本件判處被告有罪部分【即原告民國104 年8 月31日起訴狀訴請被告戴志銘賠償新臺幣(下同)192 萬元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