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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21號
原 告 漾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美
被 告 丁篥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6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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