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交易,165,2016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玉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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