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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唐賴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弟 林唐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審理期日將另以傳票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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