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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馮志筠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王國昌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琛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國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12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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