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交簡上附民,6,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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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凌宏俊
被 告 李碧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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