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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黃偉翔
被 告 劉學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第12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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