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交附民,47,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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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蔡彭雪妹
被 告 余章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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