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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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