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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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