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侵附民,9,2016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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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0000-000000(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周嘉鈴律師
被 告 林進家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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