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原壢簡附民,1,201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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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壢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胡
被 告 林新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 年度原壢簡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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