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原桃簡附民,1,2016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桃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GSAWAY IVORY JOY CINCO
被 告 陳照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4 年度原桃簡字第16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