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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倉雄
指定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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