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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詠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詠盛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裁定羈押,嗣因羈押期間屆至,經本院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復於105 年10月25日裁定自105 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1月3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 年執甲字第00000 號執行指揮書1 紙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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