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潘美珠
被 告 宋宇恩
邱亮達
陳宥鈞
黃文傑
吳建勳
邱宇德
呂濟安
林丹野
游凱仲
郭奕杉
林苡萱
劉紹翔(原名朱紹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