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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陶盈綺
送達代收人 周俊鳴
被 告 葉亭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原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亭汶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陶盈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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