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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6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制式空氣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之滑套、槍管及槍身各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慶啟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續一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空氣手槍之滑套、槍管及槍身各1 個,經鑑定結果,屬內政部所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新法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且應適用裁判時法,刑法第2條第2項、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立法理由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參照。
復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無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扣案之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鑑定結果,係德國WALTHER 廠製CP88制式空氣手槍,其槍身、滑套、槍管等均係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情,有內政部96年2 月27日內授警字第0960870292號函文、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94年11月17日刑鑑字第0940169946號鑑定書在卷足憑。
是扣案空氣手槍之滑套、槍管及槍身各1 個,依法均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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