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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春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著作權法第98前段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經查:被告鄒春蓮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重製語文著作物罪嫌一案,因告訴人美國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於104 年1月29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83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仿冒/ 盜版文書(語文著作「熱力學」重製物)1 本,係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物,業據告訴代理人王碧珠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免用發票收據1 張附卷為憑,堪認上開扣案之重製物1 本,係侵害著作權之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
惟依此宣告沒收之前提要件,乃係前揭物品必須屬於被告所有;
倘已非屬於被告所有,自無從予以沒收,其理自不待言。
三、次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
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
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判例參照)。
而著作權法第98條係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均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義務沒收規定採用「沒收之」之用語,故本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2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70、52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
觀諸同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
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民國98年6 月22日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4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㈠扣案之仿冒/ 盜版文書(語文著作「熱力學」重製物)1 本,係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物,業據告訴代理人王碧珠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免用發票收據1 張附卷為憑。
然由於事證未盡明確,告訴人認無提起告訴之必要,因此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偵字第832 號卷【下稱偵卷】第29頁、第33頁- 背面),上揭事實,堪予認定。
㈡依前揭事實,則系爭扣案物即屬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尚無疑義。
惟系爭扣案物係著作財產權人即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派工讀生持正版書籍至被告興仁數位企業社請員工影印後,並持以提告一節,已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甚詳(見偵卷第12-14 頁),則系爭扣案物,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又系爭扣案物既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系爭扣案物,亦屬無據。
至於系爭扣案物之處理,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75條之規定處理即可,併此敘明。
㈢綜此,系爭扣案物已非被告所有,且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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