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審交訴,25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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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晋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25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晋豪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張晋豪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84 號判決確定,並定於106 年5 月12日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5 月12日106 年執助未字第1080號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確定進入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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