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審訴緝,102,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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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7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恕玲
選任辯護人 林金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102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22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恕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恕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審訴緝字第102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74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222 號第一審判決,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6 年3 月29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月份司法文書登記簿各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6 年4 月10日屆滿,上訴人於106 年4 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而未附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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