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易,1017,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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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慶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12134 、254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上開被訴罪嫌,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有卷內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是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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