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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嘉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游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3 月28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聲請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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