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劉雲嬌
被 告 SEE O PHISIT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2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