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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許仁富
白素瑛
被 告 曾耀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俞 力 華
法 官 涂 偉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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