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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榮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榮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蘇榮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及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乃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加以被告居無定所,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5 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另分別裁定自106 年1 月12日、106 年3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106 年5 月9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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