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慶
許睿讋(原名許議尹)
蔡宜軒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許富盛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0000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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