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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泳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泳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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