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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義龍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被 告 魏柏修
涂晏瑜
劉玠泓
林文左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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