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15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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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楊萬焙
被 告 謝立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謝立功被訴105 年度易字第457 號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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