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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朱陳艷虹
被 告 林大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406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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