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316,2019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李律忻
法定代理人 李純昌
被 告 陳靜怡

被 告 洪若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訴緝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至於上開被告陳靜怡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提供人頭帳戶之人(見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84 號刑事判決),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