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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黃振欽
被 告 陳筠非
呂冠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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