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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明優希‧嘎照
被 告 羅心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心茹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05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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