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5,附民,403,2017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 告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昌
訴訟代理人 黃志騰 桃園市○○區○○路0000號
劉藍蔚
被 告 陳光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44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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