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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附民原告 林芷伶
附民被告 汪開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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